本条款是确保最高管理者对组织内各相关岗位进行指派,并确保这些人员了解自己负责的工作职责和被授予的权限,明确各类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各职责与岗位权限之间的关系。
新版不再提及管理者代表这一特定角色,旧版质量体系实践中,管理者代表行使管理职责和权限,从而使最高管理者在质量体系中的职责成为虚设,新版不再提及管理者代表,解决了这一误解。
关于岗位、职责的指派,可考虑以下因素:
本条款是指派人员(顾客代表)赋予其职责和权限,参与顾客有关的关键活动,从顾客的立场提出要求和建议;已确保顾客的要求得到确定和满足,体现以顾客为中心的思想。
顾客代表有权利和责任参与以下活动
本条款赋予相关负责质量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,以便及时纠正质量问题,避免不合格品发运给顾客,并确保所有潜在不合格品得到识别和控制。
这里明确了质量职责和权限是分配到具体岗位,而不是分配到某个部门和人员。
实际企业运营中存在员工岗位职责不清,权限不明,在实际运营中,绝对的清晰可能难以达到,但追求相对的清晰是管理者的核心职责。光有岗位职责而没有对应的权限,员工无法有效工作;而有权限却不明确职责,则会导致混乱和权力滥用。一个组织的高效运转,依赖于将职责(需要做什么)、权限(有权做什么) 和问责(对结果负责) 有机地结合起来,并通过清晰的流程和工具(如RACI)将其固化,确保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协同作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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